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出炉 引爆龙头企业

[编者按]工信部日前发布《磷铵行业准入条件》,业内人士认为,由于高品位磷矿资源非常稀缺,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度进入市场的难度较大,随着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磷肥企业陆续退出市场,磷铵产品价格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A股市场上,澄星股份、湖北宜化、兴发集团、六国化工等拥有磷矿资源,将受益于准入条件实施带来的产品价格上涨。

工信部正式发文磷铵行业准入门槛提高

工信部昨日正式发布《磷铵行业准入条件》。文件明确,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业内人士认为,相关措施将使云天化、湖北宜化、兴发集团等企业受益。

工信部人士介绍说,对磷铵行业实施准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遏制磷复肥行业盲目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磷复肥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长期以来,包括磷铵在内的磷肥行业深陷产能过剩困境。数据显示,2010年底我国磷肥总产能超过2100万吨,而国内需求仅1200万吨,按80%开工率计算,产能过剩近500万吨。

中投顾问化工行业研究员常轶智认为,多年来,由于我国磷肥行业的项目建设由企业和地方自行决定,相关部门缺乏对该产业的系统规划和宏观调控,因此造成了目前产能过剩,资源利用不合理等问题。

为此,《准入条件》提出,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准入条件》还提出,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新建和改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准入条件》明确,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项目,节能、安全、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遏制磷复肥行业盲目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磷复肥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遵循调整结构、有序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现对磷铵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磷复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磷复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新建和改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工艺条件

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鼓励利用冶炼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硫酸装置采用硫磺制酸的,必须同期采用低温位热能回收技术;采用硫铁矿制酸的,必须采用稀酸洗净化流程。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1的指标要求:

表1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装置名称   生产工艺   产品类型   综合能耗指标

磷酸二铵   传统法   粒状   ≤280kgce/t﹒P 2 O 5

料浆法   粒状   ≤208kgce/t﹒P 2 O 5

磷酸一铵   料浆法   粉状   ≤183kgce/t﹒P 2 O 5

粒状   ≤203kgce/t﹒P 2 O 5

硫酸   硫磺制酸   ≤-110kgce/t﹒H 2 SO 4

硫铁矿制酸   ≤-90kgce/t﹒H 2 SO 4

(二)现有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2的指标要求:

表2 现有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装置名称   生产工艺   产品类型   综合能耗指标

磷酸二铵   传统法   粒状   ≤325kgce/t﹒P 2 O 5

料浆法   粒状   ≤260kgce/t﹒P 2 O 5

磷酸一铵   料浆法   粉状   Ⅰ类磷矿   ≤230kgce/t﹒P 2 O 5

Ⅱ类磷矿   ≤310kgce/t﹒P 2 O 5

粒状   Ⅰ类磷矿   ≤240kgce/t﹒P 2 O 5

Ⅱ类磷矿   ≤340kgce/t﹒P 2 O 5

硫酸   硫磺制酸   ≤-80kgce/t﹒H 2 SO 4

硫铁矿制酸   ≤-60kgce/t﹒H 2 SO 4

注1:Ⅰ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或矿浆)其P2O5含量>28.5%,主要杂质含量Fe2O3+AL2O3<6.5%。  注2:Ⅱ类磷矿系指用于生产湿法磷酸及磷铵的磷矿原矿或经选别后矿粉(或矿浆),其P2O5含量≤28.5%,主要杂质含量Fe2O3+AL2O3 ≥6.5%。

(三)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四、环境保护

磷复肥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必须做到封闭循环,确需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氟回收装置的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并保证装置的正常使用。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3的要求:

表3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0.2m 3 /t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15mg/l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15mg/l

废水中氨氮   ≤15mg/l

废气中颗粒物   ≤80mg/Nm 3

现有磷铵装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4的要求:

表4 现有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0.3m 3 /t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20mg/l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15mg/l

废水中氨氮   ≤15mg/l

废气中颗粒物   ≤120mg/Nm 3

自2013年1月1日起,现有磷铵装置也执行表3的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磷石膏堆场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中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求,同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南、规范等文件加强堆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磷石膏污染。

搬迁、新建或改扩建企业需要达到《磷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现有企业2014年前需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安全生产

磷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相关部门在磷复肥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评估、信贷融资、产品出口等工作中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土地、节能、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节能、安全、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按照国家已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必须淘汰的,企业应主动选择转产或改产等方式,加紧淘汰步伐。

(四)各级磷复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项目,节能、安全、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磷复肥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三)本准入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磷铵行业今年将实行准入管理

从工信部了解到,磷铵行业将于2011年开始实行准入管理,引导产能向磷矿资源地集中。业内人士认为,相关措施将使云天化、湖北宜化、兴发集团等拥有磷资源的企业拥有更大优势。

据悉,准入管理是为了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当前,包括磷铵在内的磷肥行业已陷入产能过剩困境。数据显示,2010年底,磷肥总产能超过2100万吨,而国内需求仅1200万吨,按80%开工率计算,产能过剩近500万吨。

中投顾问化工行业研究员常轶智认为,多年来,由于我国磷肥行业的项目建设由企业和地方自行决定,相关部门缺乏对该产业的系统规划和宏观调控,因此造成了目前产能过剩,资源利用不合理等问题。

在资源方面,我国磷矿虽然多,但是平均品位仅为17%。中投顾问的数据显示,我国保有磷矿资源储量为167.86亿吨,但可开采量只有21.11亿吨,其中品位大于30%的富矿仅占6.6%,只有11.08亿吨,主要集中在云、贵、川、鄂4省的八大磷矿区。

由于磷矿在各种磷肥生产成本中占25%-50%,对于大多数磷肥厂而言,价格太高的磷精矿用不起,因此,在磷肥生产中企业就会使用有限的高品位磷矿资源而废弃中低品位的磷矿资源。这样,就造成了磷资源的利用现状极不合理,不仅浪费了中低品位磷矿,也使得我国高品位磷矿的供应呈现紧张的局面。

针对以上情况,工信部日前发布的《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征求意见稿表示,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高品位磷矿资源非常稀缺,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度进入市场的难度较大,随着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磷肥企业陆续退出市场,磷铵产品价格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A股市场上,云天化、湖北宜化、兴发集团等拥有磷矿资源,将受益于准入条件实施带来的产品价格上涨。

南方电荒持续黄磷价格上周涨8%

目前,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海南五地正遭遇着5年以来最严重的电荒,电荒推动着黄磷价格不断创出新高。

中国化工网19日数据显示,在上周黄磷价格大涨8%的基础上,河南省鲁山县昌化工企业宣布暂停报价。百川资讯数据显示,上周,川投化工净磷最新价格已经高达16900元/吨,该价格的涨幅高达8.33%。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电荒是推动黄磷价格上涨的重要因素。今年以来,由于南方高温少雨,导致水电发电量大幅下降,以及电煤供应紧张、煤价居高不下,火电发电能力受到限制,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海南五地发生5年以来最严重的电荒。根据中投顾问研究员常轶智介绍,云南和贵州两省的黄磷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六成以上。

由于受灾严重,贵州地区全省黄磷电炉几乎全停,省内无现货也暂无对外报价;而云南地区的限电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目前当地黄磷货供应紧张。

市场人士认为,后期随着云南停炉企业增多,市场黄磷供应更加紧张,有继续走涨的可能性。

在电荒因素的持续作用下,成本因素也将为黄磷价格再添一把火。

作为黄磷的主要原料,磷矿石价格今年以来持续上涨。百川资讯数据显示,相对于2009年、2010年的平稳价格,2011年磷矿石价格从年初的410元/吨,涨至8月份的530元/吨,涨幅达到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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